【字体:
】
当事人:恩平市众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485MA527H0U84
当事人生产的D类专业音频放大器(型号:KAX5000)于2023年11月10日经检验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检验报告》(No:4400230200903001)。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在经营期间,当事人生产了两台D类专业音频放大器(型号:KAX5000),成本价339元/台,销售价369元/台。2023年9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两台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检验报告》(No:4400230200903001)。《检验报告》(No:4400230200903001)显示检验项目“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不合格(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断开电源插头2s后,电源插头L极与N极之间的剩余电压为178.75V(标准要求值:≤72V(电容容量:2×0.1uF),不符合标准第5.5.2.2条款),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项目不符合GB 4943.1-202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的两台D类专业音频放大器(型号:KAX5000)已售出,获违法所得60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73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抽查结果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送货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
2024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河告字〔2024〕H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少,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处以罚款73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